民法修改,女性16歲即可擁有性自主權

哈哈,喜歡吃嫩草的男性很開心吧?很開心吧?很開心吧?很開心吧?很開心吧?(內文不滿30字不給發TAT)

#1

我覺得母湯XD
16歲的小女生有的大多只是對大人的憧憬啊(滾
他們很多時候也都還只有想玩的心態…

#2

促進生育率嗎
沒人要生小孩也不要用這招阿
有夠厲害 當爸爸媽媽的加油

#3

自己去看女人社團,一堆16-18歲結婚的女孩,離婚當單親媽媽,找工作?屁啦,連累原生家庭。

怨聲連連,因為沒有謀生能力,所以會跟自己父母計較。

這是很殘忍的事實,我一個學生,國中畢業就被誘姦結婚了,記得以前我教書時,她就羨慕別人談戀 愛,後來使用自己的「性自主權」嫁給大她20歲的魯蛇(真的就是娶不到老婆的魯蛇),婚後粉紅泡泡倏忽幻滅,要忙家務事(記得她還是學生時很懶惰),老公膩了又外遇。

哎,自己的人生怪誰呢?不到幾年離婚了,男方也不要小孩,離婚當單親媽媽了

一堆啊~

#4

我覺得這個標題下得有問題。

關於「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區分,主要規定在民法裡。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因此,臺灣的法定成年年齡是二十歲,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同時,二十歲的國民也有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公民權,二十三歲則擁有被選舉權。

這一次修改的契機在於台灣的民法對於成年人的年紀限定高於週邊國家,很多國家是十八歲就擁有選擇權,而我們台灣是二十歲。不管是政府有意讓年輕人來主導政治,或因為台灣老化嚴重且出生率太低,反正原用意在於讓更多年輕人能參與政治決策。

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意思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人,因為思慮與發展尚未成熟,所以行為在法律上之效果,會受一定程度的限制。

關於結婚的年齡限制,民法規定男生滿十七歲,女生滿十五歲有訂婚能力;男生滿十八歲,女生滿十六歲有結婚能力,而滿十六歲的人可以訂立遺囑。

這一次把民法的成年人年紀下修到18歲,勢必會一起動到所謂的結婚年紀限制,畢竟,過去關於年紀的限制其實過於混亂,你光看我的法條條列就知道,還記得小時候考試關於民法成年年紀跟結婚年紀還有刑法的責任年紀全部不一樣,當時可是一堆的陷阱題。

刑法裡並沒有關於成年的定義,然而常常有人誤會十八歲為成年,是因為刑法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的人如果違法,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違法行為,得減輕其刑;年滿十八歲,就要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也指出,「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如果是未滿十八歲的人觸犯刑罰,會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負起部分刑事責任。

所以,現今被大家拼命討論、甚至被記者放大標題的,居然是女性的性自主權被下修到16歲???

過往,女性在16歲、男性18歲,在父母同意下是可以結婚的,但是大家習以為常卻沒人覺得這很荒謬,因為父母同意,所以婚姻變成了父母需連帶負責的規範,因為在民法裡認定的成年年紀是20歲。如今調降為18歲,女性的合法結婚將不受父母影響,調升到18歲,這樣不好嗎?至於男性根本沒差,而且男女性沒有年齡差距,都是18歲,且完全成年不需父母同意,這樣到底有啥問題?

#5

所以結論是,民法修改女性的結婚年紀由16歲提升到18歲,是過去的法條讓女性在16歲時父母同意就可以嫁人,這個法令被適切的修正了而已。

女性的性自主權,從來就不是法令所可以規範的,如果硬是要說,那就是過去,男生可以跟16歲女生做愛,然後付錢給女孩的父母,那麼就可以讓一個16歲女孩在父母的同意下讓她嫁給你,如果錢付得不夠就會被告誘姦之類的。現在提升到18歲,並且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要不要結婚,這到底哪裡有問題了?

#6

(一)刑法上對於未滿16歲之人的性行為,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都被認為是有罪的,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的認知尚未成熟,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用,不管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發生性行為,都是違反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

(二)故依刑法第227條之規定(準強制性侵害罪或準強制猥褻罪)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與未成年之人發生性交易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之規 定:
(1)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2)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犯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我提供刑法的法條給各位做參考,標題中所謂的性自主權,應該就是來自這些對於未滿16歲的性行為法條。

再搭配我前幾篇說的民法現行法條,與預修正的初稿,大家可以看到,刑法中對於未滿16歲的男女性行為是有罰則的,而當初16歲的訂定就是以女性能結婚的16歲去做限制的。

這一次修改民法後,造成可以跟16歲以上的女孩發生性關係(刑法中本來就可以),但是卻不能娶她(修改後的民法)。

但是這並不代表修改民法後突然女生的性自主(能合法發生性行為)有被調整呀。

#7

公子的說明很清楚。

#8

呵呵不就和通奸除罪化一樣,說白了,就是為了滿足一些人的噁心私欲才有/廢的惡法,最後惡性循環、社會負成本全民買單。

#9

皇上~感謝你願意全數看完~o_o

#10

公子(#10)

寫的好專業…
差點認不出你是資工背景…

是不是偷偷回學校修法律學程?

#11

呃,其實當年我工作十年後曾經跑回去重考大學,當時雙修法律跟心理系,都是個人興趣,妄想在三十歲的年紀搞個人生第二專長,結果是…太專業了,要同時帶職進修到能成為第二專長實在不容易呀。XDD

所以只能玩票玩票。^^||| 我是資訊背景,資工完全不行。

#12

#12
法律不好讀啊!
我表姐、堂妹都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競爭激烈的國家考試,也是有折磨到她們。

我弟念法律也是念的病懨懨,曾經在圖書館讀書讀到一半,受不了壓力跑進廁所偷哭,幸好最終有拿到律師執照。

#13

哎呀
法律,我不行啊
有人說念理工有什麼好玩?硬梆梆的數字。
殊不知每個數字都有表情、情緒與文化底蘊,要看看人的想像力跟解釋。

我覺得最硬梆梆的是法律。
那些文字拗口到不行,也不像文學親近。
然後早就在懷疑公子了,每次她列舉一堆條規,那些頭皮發麻的條規…
還是謝謝公子啦

我的人生計畫裡原本就有出社會幾年,想再回去修大學課程的,卻被突如其來的婚姻破壞掉了,真的有人會出社會以後再重回校園,挺帥的

我一個北一女中的同學的爸爸是60歲重回校園讀財經。

#14

公子(#12)

帶職進修不容易啊…
表姐高中是系所第二名畢業的才女,即使聰明如她,依然是心無旁騖的全力以赴。

法律本身是「社會科學」,雖然聰明人能博學強記,其實通曉「人情世故」更為重要。理工科時常出現那種讀1~2年勝過別人苦讀N年的天才兒童。法律界情形不太一樣,K看過不少台大、政大的高材生,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念書念到肝腦塗地。即使成為律師、司法官,之後在職涯方面的歷練更是重要。

#15

公子(#12)

帶職進修不容易啊…
表姐大學是系所第二名畢業的才女,即使聰明如她,依然是心無旁騖的全力以赴。

法律本身是「社會科學」,雖然聰明人能博學強記,其實通曉「人情世故」更為重要。理工科時常出現那種讀1~2年勝過別人苦讀N年的天才兒童。法律界情形不太一樣,K看過不少台大、政大的高材生,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念書照樣是念到肝腦塗地。即使成為律師、司法官,之後在職涯方面的歷練更是重要。

#16

今天某報頭版,同一案件,不同法官,結局不同!這就是法律。
理工會從實驗,計算,數據,去推真相。
法律? 哼哼~ 說穿了是用來玩的,怎麼樣玩的高段,唬人唬得一愣一愣的。
從李登輝後期,法律人得勢,到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在朝在野不同嘴臉,玩法弄法,自此台灣每況愈下,法律誤國,末以此為甚。
知法懂法,是為了不要被玩,法律,從來就不是保障好人的。

#17

民法修改女性16歲即可擁有性自主權?!那刑法咧?有同時修改嗎?沒有的話還是會觸犯刑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