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紅小編說:

與另一個人開始交往或結婚後,你有曾在肢體碰觸或性事上有一絲的不舒服嗎?親愛的,這不是錯覺,也許他真的利用了你對這個關係的信任,或者刻板印象裡對夫妻「義務」的誤解,進而「強暴」了你!讓我們來聽聽作者陳小洛精闢解析!(網友分享,妳你都可能經歷過的「親密性暴力」

以前曾經看過新聞,說太太告先生性侵,很多人覺得哪有夫妻在告這個的?但該次判決,先生的性侵成立了,你以為一定是先生對著太太做了其他跟性侵無關的大罪才判決成立,事實上就只是「太太說不要,但是先生霸王硬上弓」的故事。(同場加映:床上男女不平等?當個床上的大女人!

噢,不要說:「什麼?就只是這樣?」

事實上它就跟路人甲在路邊性侵了路人乙是一樣的呀!

在跟大家談之前,我們先來長知識一下,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然而就在1999年4月21日增訂了第 229-1條: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看很亂?簡言之,即使是已經成為合法夫妻了,只要一方強迫另一方與他發生性交行為就算違反法規了。

嘿!可別以為這只會發生在女性身上,只是發生在男性身上的例子比較少罷了。只不過,就算知道有這樣的法規,又有多少人會提報說自己被丈夫/太太強制性交了呢?(同場加映:如何跟他說妳「今晚真的不想要」?讓伴侶更親密的溝通法則

可能因為在民法上夫妻有履行同居義務的關係,讓很多人誤以為跟自己的合法老公/老婆做愛是「應該的」。也可能是因為社會的走向是,當兩個人一交往甚至結婚,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就不再是自己的了,覺得對方的性慾都該由你負責似的。所以即使我們心裡可能不是那麼想,但是因為我們「在一起」,所以做愛就成了義務。(你該知道:女人在床上的十道「陰」影

所以我們為了負責對方的慾望而做、為了傳宗接代而做、為了回饋而做(對方辛苦賺錢養家)、為了綁住一個人而做(如果拒絕對方,對方可能會找別人),而漸漸失去了身體自主權。即使真的哪天說了「NO」,晚上很累半睡半醒就被插入了(或有人坐了上去),你會覺得自己被侵犯嗎?(小編推薦:抽插陰道,女生一定有快感?性愛,千萬別只是聽說

不,多數人覺得夫妻就是這樣,多數人如開頭說的,哪有夫妻在告這個的。

可是法規告訴你了,只要你願意,你是可以提出的,雖然這篇文章一出來,或許會有很多人夫(或人妻)會埋怨何必讓我伴侶知道這種事呢?但我希望大家無論是什麼樣的身分,都應該是在雙方確定都合意的狀態做愛。

做愛不是工作更不是義務,而是讓雙方更親密、表達愛的一種方式。所以親愛的,奪回你的身體自主權,做自己身體的主人吧!

床上要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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