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紅小編說:

你知道台北也有裸騎活動嗎?今年夏天,由主辦人藍永倫發起,主要訴求從環保、單車騎士安全呼籲到正面的身體形象等;裸騎騎士上街,讓你看見了什麼?本篇文章轉載自參與者阿空,想和你一起聊聊,所謂公眾裸體,「騷擾」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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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主辦人照片
本文不代表任何團體,亦不代表任何其他參與者。

我 8/5 參加了 yllan 號召的「台北裸騎」活動。共約 25 人參加,裸露程度最高的應該是主辦人跟我 –––– 都是生理男性。主辦人全脫但是留下遮襠部(只遮前襠,且會被吹開而露出)、安全帽、鞋襪;我則是將屌跟蛋蛋從內褲掏出。

當初看到活動消息時,雖然也查了一些其他國家舉辦裸騎的消息和紀錄,但還是有幾件事讓我很苦惱。

警告:以下文章會有我的軟屌照,但我不打算將本頁標為限制級。若想知道我勃起後的樣貌、尺寸或影像,請參閱關於老大

如何看待「勃起」?

我並不覺得我在途中會硬啦,畢竟前年在台北的同志遊行時,我即使一直被搓屌也仍然全程都沒硬。

然而,腦中一直盤旋著 2015 年時在英國的 Canterbury 的類似活動,有人因為勃起而被請出場 –––– 途中還有警察介入。我一直沒能查到清楚的說詞,當事人究竟是僅僅因為勃起,還是因為他確實有騷擾他人,才被請出去?

如果勃起因為會「造成他人困擾」而須要被請出場,那麼請問整個會「造成他人困擾」的裸騎活動有何正當性?我認為,癥結點應該是「是否有對他人進行積極的侵擾行為」,而其判定標準絕不會是勃起,也不會是「是否有性慾」(另請留意生理反應與性慾高漲程度並不絕對相關)。

[一] 主辦單位的立場

基於讓活動「順利」進行,排除會造成控場困難的因素,確實也是主辦方會想要做的事情。因此,若是以「避免麻煩」為由來拒絕讓勃起者繼續參加,我就會處在「可以理解,但這樣跟我的理念不合」的狀態而降低參加的意願。

[二]公權力

英國

查了一下英國皇家檢控署關於公開裸體的法律指南,裡頭寫著:

"In the absence of any sexual context and in relation to nudity where the person has no intention to cause alarm or distress it will normally be appropriate to take no action unless members of the public were actually caused harassment, alarm or distress (as opposed to considering the likelihood of this)."

句子蠻長的,但看來若是「與性有關」或是「實際上有造成公眾困擾」的話,英國的公權力就會採取行動 –––– 也許這就是 2015 在 Canterbury 的那一場時,英國警方所用的標準。

參考資料:Why cyclists are unlikely to get arrested for nudity at Bristol’s World Naked Bike Ride

法國

我沒有查法國的文獻啦,不過倒是看到有國外的朋友提到:

"It is illegal in the Land of Liberty and Enlightenment itself, France (sarcasm) – I saw with my own eyes a few naked people get brutally arrested by police at the end of our awesome and never-repeated naked ride through Paris in 2007. –––– Kai Carver台北裸騎 臉書活動討論區"

簡單翻譯就是:

裸騎在自由與啟蒙之地––––法國–––– 是不合法的(諷刺)。我親眼看到2007年在巴黎時有幾位裸體者在結束時被警察粗暴地逮捕,而裸騎這麼棒的活動就再也沒有舉辦了。

臺灣

姑不論有沒有勃起,最常被提到的仍然是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 第234條第1項」

就裸騎的活動來說,「意圖供人觀覽」和「公然」都符合了,就剩下「猥褻之行為」的界定問題了。

而最常被引用的最高法院見解,則是不脫「性慾」或「色慾」這樣的要件。(最高法院17年度決議(一),17年10月13日;27年上字第558號) 雖然說勃起是生理現象,與性慾不必然有因果關係,不過也可以想像檢警還是會先抓再說。

提醒:刑法第234條處理的是猥褻「行為」,跟刑法第235條處理猥褻「物」是不同的狀況,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司法院釋字第407號或第617號。

另外還有一條相關的: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略)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略)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3條第2款」

幸好,有一個「不聽勸阻」的要件,所以反而沒有那麼容易被說符合。

至於定義的問題,除了「放蕩」和「善良風俗」之外,其實「裸體」也是可以挑戰的:本次活動中大家都還穿著鞋襪,那要如何判定「裸體」呢?

附帶思考––––如果是女性在裸體活動中有經血滲出,那麼群眾會如何看待?女性參與者們彼此如何考量此事?

與其他裸體活動相比

臺灣媒體與大眾在看待國外的集體裸騎活動時,似乎從未帶著批評或貶低的語氣描述。然而,如果是其他類型的呢?比方說,集體裸泳呢?集體裸體在大街上行走呢?

我總覺得,集體裸騎跟其他裸體活動比起來,可以說是有一些「優勢」,大抵是因為有這樣的特徵:

  • 跟裸泳或天體營這類封閉區域的活動相比,裸騎是在街道上、幾乎可斷定就是會有事先不知情的人看到。
  • 裸騎者有在「做事」(騎單車),而不像裸體行走者會給旁人「就只是行走,不知道待會會做甚麼」的恐懼。
  • 騎單車很容易跟其他用路人拉開距離,而不像裸體行走會讓其他行人有著「是要繼續走在他後面而被迫看著他,還是要走在他前面而不清楚他的動向呢」的焦慮。

也就是說,裸騎活動有著「既會被看到,又不太會讓人焦慮/恐懼」的特色。

裸體只是手段,還是確實是訴求之一?

本次活動的訴求有三

  • 環保:最近天氣熱到爆,全球暖化加上台灣能源危機,綠色運輸的腳踏車加上清涼穿著是絕配,既節約能源又能燃燒脂肪。
  • 注重單車路權、安全:平常的 critical mass 還不夠吸引目光,這次我們要讓所有用路人都看到單車騎士的困境!真正的肉包鐵!
  • 正面的身體形象:平常大家被媒體塑造審美觀,身體一定要壯要苗條才能露,否則就是噁心。其實天然的就很美,環肥燕瘦都值得欣賞。

其中第三點究竟只是跟我利益一致,還是也是裸騎倡議者真正支持的呢?

要檢視這一點,其實只要問如何看待這件事就好了:

「男子搶在北門完工前,趁著深夜拿著相機在北門廣場前全裸自拍, 還將雙手擺在頭上擺出凸顯下體的姿勢,還將自己的得意之作的PO在知名社群網站Tumblr上,可說是非常誇張。––––蘋果日報北門驚見全裸男 深夜自拍PO網炫耀

如果他這樣就活該被罵噁心,那就說明了看待裸騎活動時,大眾(無論是參與者或旁觀者)其實只是把裸體當成訴求工具,而沒有把裸體當成訴求本身。

另外,這兩個因素的影響也不小:

1. 偷偷摸摸的,那就活該被罵啊

這不是我認同的價值,但我總覺得那些謾罵的人是這樣的思維。這個思維是因為認定對方不會反擊到自己身上,也就是柿子挑軟的吃,大抵跟電車痴漢或虐童、虐犬貓者的心態類似。

2. 一個人跳舞是造反,一群人跳舞是民意

這其實也可以拿歷來的捷運泳裝/丁字褲事件來比較。

如果是一、兩個人:如「丁字褲哥」清涼嚇人 北捷攔下拒載穿泳褲搭高捷 2少被拒載

但如果人很多,或是成為「流行」的話:如世大運游泳車箱系列一開始許自雄至少還是在人少的時候、後來彭啟明直接躺在車廂地板上等。也有外媒刊登了這些「違規當宣傳」的照片:Taipei transforms subway cars into ultra-realistic swimming pools and sports fields – Live Long LEDTaiwan introduces sports themed train in Taipei ahead of 2017 Summer Universiade, see pics - The Financial ExpressWhat’s in a Name? For Taiwan, Preparing for the Spotlight, a Lot - The New York Times(以及對應中文版:中華台北還是台灣?世大運上的名稱之爭 - 紐約時報中文網 國際縱覽

雖然說《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12款、《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第8點第6款、《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章則》第9點第6款都算是授權公權力和捷運公司隨意認定,但姑不論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問題,民眾對上述事件的評價又憑甚麼不一致呢?

把話題拉回裸體活動,我覺得也是這樣的。所以大眾才會在看待(國外)集體裸騎時是一種嘴臉,看待(國內)個人裸體行動時變成另一種標準。而跟北門露鳥俠比起來,臺北裸騎是集體在大白天的活動,倒是還沒被媒體報導。

喔對了,聲明一下:北門那位不是我,而且他的屌跟蛋蛋都比我的大。

小結

最影響「群眾觀感」的關鍵恐怕是:是不是「掌有話語權的人們」想看的身體/身材/性別。

屌環

我當天戴了屌環,意圖強調屌的存在。我想提出的問題是:公開裸體是不是「強調生殖器的存在」的行動?

大眾不太可能認為不是。

那麼對於認為答案是「是」的人來說,「不做修飾地裸露」跟「更加強調生殖器的存在感」是否應該有評價上的差別?

如果戴屌環可以,那麼在屌上面加上其他裝飾可不可以?以及更極端地:我把屌搓硬,好讓大家更容易看到他,可不可以?

如果戴屌環不可以,那麼是不是有修剪過陰毛的也不可以?陰莖上有入珠、穿環、刺青的人是不是不能參加?

(「刺青者不能參加」並不是罕見的規定,例如日本約有6成公共浴場或飯店都禁止刺青者。)

藝術

先借用一下主辦人的論述:

「藝術性」也是許多裸體行動會被大眾「允許」的例外理由。

目前主流的規則是「裸體/情色/色情/猥褻原則上是不行的,但如果是『藝術』的話就可以」的價值觀。

但我認為除了藝術跟色情才不是一線之隔之外,前述的價值觀也很沒有道理。

如果行為不會侵害到他人權益,那麼就算沒有藝術性,也應該要被允許;而如果行為會侵害到他人權益,那麼就算很有藝術性,也不應該被允許。

換言之,藝術與否根本就不該是考量「是否應當允許/處罰」的關鍵。但偏偏,前述這種莫名奇妙的規則,是目前主流社會的運作方式,也是許多裸體行動者們委曲求全的方式。

路權

我自己不是單車族,也較難體會這些朋友的感受。

單車路權對我來說是個很難釐清的議題,因為這當中混雜了用路人之間對於「你怎麼可以那麼方便」的嫉妒心態,另外也有許多不能歸咎於用路人,而是交通法規或政策或道路設計不完善的問題。

有時候,單車是既得利益者,而且也蠻多人在違規(例如騎進騎樓);但也有很多時候,單車又處在兩面不是人、肉包鐵卻受到汽車夾擊的危險情鏡。

有興趣的朋友請參閱台灣單車臨界量臉書社團,或是維基百科的單車臨界量條目。(不是社會學的「群聚效應」喔)

讓我更不知道怎麼看待、也不知道該不該嫉妒的點則是:台灣幾個大城市的街道無障礙漸趨完善,好像其實是因為單車路權興起,而不是因為障權興起…

集會遊行權

因為行進方式跟一般腳踏車隊差不多(我的觀察啦),所以裸騎活動好像沒甚麼集會遊行的問題。

不過其實在一些言論自由不太受保障的國家/地區,單車臨界量的活動是有可能被打壓的。所以有些時候,他們會改稱為「慶祝」活動(類似「嘉年華會」的起源),或是宣稱是偶發活動(也就沒有所謂「主謀」,參閱司法院釋字第718號),以規避各國家/地區關於集會遊行的管制。

這也許就是單車活動適合展現言論自由的原因,畢竟政府不太可能完全禁止單車上路,而只要單車上路,那麼活動的訴求就也已經傳達出去了。

外籍者的集遊權

本次活動也有外籍人士在一旁觀望。他並沒有脫光,想來是因為有法律上的困境,畢竟: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9條」

看起來只要符合但書就好了,但其實很難: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條第8款」

另外,天曉得公權力會怎麼判定這次的活動是不是合法遊行呢…

這裡也有另一個問題:如果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主觀認知某集會遊行是合法的,而事後公權力判定該集遊不合法,那麼該外籍者算是具備違反前述規定的「故意」嗎?缺乏「故意」的話仍要遣返嗎?

這些問題並不「無聊」,如果你有關心過移工/外勞/外配的權利,或是你的親友到國外打工/留學/移居的處境的話。

當日情形

也許是因為颱風而延期一週的關係,出現的組合跟我預期的稍有不同。大概是因為不是單車界的,也沒有先在臉書按報名,所以沒甚麼人認得我。

到了現場還是在猶豫要用甚麼方式露,最後還是用了(自以為)最安全的:穿著內褲掏出來。

之所以說最安全,是因為社維法第83條的要件有「不聽勸阻」,而若是被「勸阻」了,我也可以隨手一撈就變成沒有露屌的狀態--也就是自始至終都沒有違法,那麼警方自然也不能用現行犯的名義逮捕我。(至於實際上會不會逮捕,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因為內褲還穿在身上,而我的手機剛好有裝扣環,就利用內褲側邊夾著固定了。這其實是在男同志三溫暖學到的(雖然基本上在那邊用手機會被白眼)。其實,以貼身攜帶+防汗的需求來說,可以考慮慢跑的人用的手機臂套/運動臂帶,或是海灘活動常有的手機防水套/袋(附上繩子)。當然最乾脆的仍然是單車用的手機架啦,但我平常沒有騎單車就沒考慮了。

我借了 YouBike ,再在坐墊蓋上自己的衣服。幸好因為是城市內的路線,也許也為了讓大家跟上,行進速度並不快,連我也可以輕鬆跟上。

有女性帶小孩來參加。希望活動若是被酸民們攻擊的話,至少性別圈的朋友們能夠聲援。

除了在某巷口被前車堵住不能轉彎而被後車催促之外,一路上並沒有被按喇叭。

我並沒有看到任何路人有嫌惡的反應。

自由廣場的警衛只是遠遠地持續關注,並沒有任何動作(看起來也沒有進行通報)。在靠近東門站時,有警車從我們身邊超車,但並沒有後續作為。推測這些是因為:

1.他們只有一人或一台車,而我們有二十幾人。

2.我們大部分就只是「穿得蠻少的」,他們未必有注意到有人露屁股有人露屌。

夕陽很刺眼,應該戴墨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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