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已的方式給的愛

我們往往以自己的方式給對方愛
而我們給的愛是否是對方所需要的呢?
看看以下影片分享 ~ 檢視一下自己給的愛是否為對方所需要的。

#1

October姐,討厭啦被妳弄哭了啦

#2

給yu妹
噗…乖。給你秀秀嘿!

#3

October姐,你在幫女兒整理資料庫嗎?
好認真~~

#4

#3 噗…啊!我都不知道該怎麼回你~

#5

沒關係啊~別太認真
你可以問我吃藥沒…哈哈~

#6

Hyun07 問誰吃藥了嗎?

#7

#7哈哈哈…昏倒

#6樓的我笑到沒辦法幫你解釋了~~

#8

#6你就想成我自問自答就好了~~
(~^o^~)

#9

姐姐~我發現一個有趣的東西
某人叫我們沒xx 經驗的沒資格講話否定言論,對人不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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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人身攻擊(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結論,則是訴諸人身的謬誤。

狹義的人身攻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沒有攻擊的人對受攻擊的人做出攻擊行為,這個行為必須有實質損害的發生,無法證明完成此行為並產生實質損害,是無法討論人身攻擊的。狹義的人身攻擊經常以謾罵的形式表現。
出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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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攻擊>>>講白話一點的定義就是:對人不對事,用貶低他人的人格、身體、生命、品格等等的方式,來反駁對方論點,而使其造成傷害。

也許這樣解釋很多人還是看不懂,所以我進一步解釋說明:

如果在網路上,人身攻擊大多是指藉由文字、語言等等對他人的「人格」進行污衊!而造成被害人人格受損!進而否定對方論點,稱之為人身攻擊。也就是他必須要針對「人」而非針對「事」。這才叫人身攻擊。

並且人身攻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缺一不可,也就是說要有攻擊者對受攻擊者做出攻擊行為,並且這個行為必須有實質損害的發生,如果無法證明完成此行為並產生實質損害,是不算人身攻擊的。

**比方說在網路上乙發表了一篇有關家庭道德的文章。而有一個甲看不過去就說:因為乙自己本身有外遇,所以他發表的文章是個屁,沒有說服力。

這個就是標準的「人身攻擊」。

也就是甲乙雙方在討論事情的時候,雙方不是以事實根據來討論,而是以對方的人格特質等等,以「傷害對方人格,來達到駁斥對方論點」的行為,這種『攻擊對方人格,造成對方的傷害,而支持自己的論點,毀滅別人的論點』才叫人身攻擊!

http://m.gamer.com.tw/forum/C.php?bsn=60096&page=&snA=10613&last=

#10

#9
妳這個如果用法學三段論法,來解析,就是:
1.按×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者,處×××。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以用刀砍的行為,造成乙的傷害,而已著手於第277條傷害構成要件之進行。
3.所以甲犯傷害罪。

好姐妹妳辛苦了喔。>_<

#11

原來還有法學三段論法
好像數學邏輯概念~~

#12

讚唷

#13

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謾罵的定義為「肆意亂罵」,也就是隨便的辱罵別人,而沒有根據,沒有道理,隨自己高興的胡亂罵人。「肆意」:隨意、隨便,指沒有經過判斷跟思考。
「亂罵」:沒有根據,沒有道理,不符合事實的辱罵。

所以說,「謾罵」的定義就是指「沒有經過思考,沒有事實根據,毫無道理的隨意辱罵別人」,這才叫做「謾罵」。重點在於「毫無道理的隨意亂罵」

如果有是『經過思考』,有『事實根據』,有『道理』的罵,其實都不能算是「謾罵」的!就拿論語跟孟子來說,裡面也有很多孔孟痛罵當時的亂臣賊子的言語,那麼難道那些都叫做謾罵?都是口出穢言?當然不是這樣,孔孟提出自己的看法,有道理,有根據的罵那些亂臣賊子,稱其為「人人得而誅之」、「當以口誅筆伐」。雖然這些都是帶有相當的憤怒與情緒在的,但是因為罵的有道理,有根據,所以當然不能說是「謾罵」!

http://m.gamer.com.tw/forum/C.php?bsn=60096&page=&snA=10611&last=

#14

#Hyun
早安呀! 我只是看好玩而已,如果妳想知道更多 法學三段論法 可以參考 鄭逸哲 教授的刑法例題解析

#15

#14 謝謝囉~

可能有人最想做的事是燒維基百科跟國語辭典
)))魅影我幫你準備火把
=o=

#16

晚安各位